摘要
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识别"投资者保护"专章在起始条款(新《证券法》第88条第1款)中,首先开宗明义地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同时,新《证券法》第89条第1款又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由此构成针对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定义务。
出处
《投资者》
2020年第2期10-1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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