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密货币的法律定性不明与征税规则不清,导致税法视域下加密货币同类交易征税面临规则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加密货币的“货币说”与“证券说”税法定性存在体系性障碍,“财产说”虽与我国目前的税制不冲突,但鉴于已采用“财产说”的美国税法实践,以物易物的征税模式将导致纳税义务难履行与征税监管难执行的税收困局。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财产自由之间,所得实现原则、净所得原则及投资持续性理论为解此困局提供了法理指引。在规则设计方面,为投资而持有的加密货币同类交易可延迟纳税直至所得实现之时,不仅可为既有的加密货币同类交易征税提供理据,而且可成为数字时代下同类财产交换征税理论的有益尝试。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295-311,共17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类型化视角下算法交易中的操纵市场认定研究”(编号:XRZ202301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