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第十五条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经济宪法条款之一,该条通过三款相互联系的规定很好地维护住了我国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相对特定经济发展模式的完整且动态的平衡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均是其原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而经济法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二元体系就不仅仅来自于经济学中宏微观两分的启示,而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整体动态平衡体系的题中之义。进而,以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反垄断为代表的竞争宪法,和以作为社会主义重要体现的宏观调控中的财税法及基于之上的财政宪法,二者应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模式下经济宪法之动态关联的架构之中,不可相互抽脱。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2年第2期3-19,共17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