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权理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核心。霍布斯认为,人性的本质不在于宗教或知识,而是利己。和平作为共同的善有利于每个人的自我保存:主权是和平的唯一保证。面对中世纪神权政治的末世,他以自然状态为起点,通过契约论中授权与代表的逻辑,将普遍同意凝结在统一人格之上,构建起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霍布斯指出,主权者的权利来源于个体自然权利的让渡,但为了消弭任何战乱和分裂的可能,绝对主权必须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限制的。对他而言,政治是人类自主意志的产物。霍布斯使政治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而无须再诉诸人以外的永恒秩序。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09-132,共24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