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信仰差异所致健康权侵权纠纷的裁判中,法院注重从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出发,将信仰问题视为公民自由选择的领域;并不以当事人"是否信仰宗教"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而是通过较灵活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法院的裁决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大原则,同时也在防范因信仰差异所致纠纷而产生的社会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出处
《科学与无神论》
CSSCI
2021年第2期37-41,共5页
Science and Atheis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法与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机制研究”(19AFX022)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2017年度一般项目“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研究”(17FX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