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司法机关判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开展教育矫治等方面提供重要依据,但其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为有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完善并统一社会调查内容,引入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价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4-109,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