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使大家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隔离和疫情防控需要,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易出现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提存制度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我国提存制度起步较晚,《民法典》中进行了统领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地细化完善。研究提存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可准确把握其设立的宗旨和本质属性;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在沿用我国现有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
出处
《理论观察》
2022年第3期117-121,共5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比较法视角下提存制度的立法变迁与现代转型”,项目编号:20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