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初创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公开募集小额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但关于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一直争议不断,2012年美国《众筹法案》中关于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投资限额等监管措施被不少学者质疑会纵容欺诈,无益于投资者保护。而股权众筹引入中国后,更因为我国传统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束缚,在近两年止步不前。要发展股权众筹融资,长远来看必须以降低交易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为前提。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其金融中介作用,为投融资双方设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的交易结构。而监管者也应当为这种金融创新留出充足的空间,以底线监管为原则,把握好股权众筹中融资效率和投资安全的平衡。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8-91,共14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