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依据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钥匙"。自执行证书诞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前者普遍倾向于将公证债权文书视作唯一的执行依据,而后者则坚持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究其争议根源,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即执行法院与公证机构关于债权债务核实这一环节的职权配置、责任配置和风险配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否定了执行证书的执行依据属性,而将其视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这虽然实现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却容易在实务中衍生出新的问题。因此,肯定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唯一的执行依据,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或许可以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14-124,共11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课题“完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规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