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事务处理的质与量,因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以及专业性强,若仍坚持受托人独立完成所有信托事务,这将有害于信托利益的管理的效率和信托运作的效率。管理特定信托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不足、技能不达标等情形的出现,再者现行法律规定模糊不清,这些都成为阻碍受托人有效管理信托事务的巨石。受托人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行使转委托之权限,为其管理信托事务提供方向,以确保信托目的实现。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116-122,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