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遼代燕雲漢地的"村""里"是基本的鄉村社會組織單位,却未見置有正、長;"鄉正"與"帖鄉"演變爲縣衙職役,主要負責户丁籍帳的登記與造册;真正負責徵發賦役的,可能是寨使、寨官。(2)遼前期,"寨"(三百户)作爲編排、管理各種俘户的基本單位;至遼中期,在中京、上京地區,有規劃地編排、分劃鄉(五百户)、里,亦仍有州縣以"寨"作爲户丁編排與管理單位。(3)金代猛安謀克部的基層管理單位是"寨"(五十户);據有華北漢地之初,亦曾在部分州縣推行"寨"制。(4)金代的鄉里制度乃是"鄉里正—村社主首"制度,鄉里正繼承了遼代的鄉正與北宋前期鄉里正,"村社"的源頭之一則是女真的"寨"制。
出处
《文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55-196,共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