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条款主要由自动续期和续期收费两项规则构成,并通过委任性规范将续期费用的缴纳、减免暂时搁置,有待后续立法予以衔接。有偿续期呼之欲出,权利人在是否续期上的意思自治不应被忽略。续期条款的适用应以权利人未放弃续期为消极要件,期限延展后其负有支付续期费用义务。同时,应从目的解释角度适当突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约束,明确续期主体为单个住宅所有权人。在充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住房利益的基础上,续期主体拒绝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取得住宅所有权;续期主体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续期费用之债不能当然限制房产处分,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欠费而终止或启动强制履行措施。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61-169,共9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6YJC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