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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侦查权适用的主体与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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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理论和实务界将法律的这一授权称为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在实践中运用较少,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充分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功效。
作者 徐统 胡宗金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2期176-17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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