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二审判决书,对民法上公平责任的理解适用有误。公平责任共有四种可适用的情形:第一,行为人明确存在过错,但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第二,过错与事实因果关系均明确,但法律因果关系不明;第三,行为人确定无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失是为对方利益或者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第四,行为人的过错不明。公平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责任",而非"损失"。当前公平责任的价值,主要是为了缓解司法机关及学者的解释负担,待法教义学足够成熟后,公平责任便会失去存在意义。
出处
《师大法学》
2019年第2期249-265,共17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