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了有关执行员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却规定了执行员的执行实施权。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执行员的地位。通过梳理日本执行官制度,可知日本执行官主要行使执行实施权,而不享有执行裁决权。执行官的事务来自于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这两方面。执行依申请的事务并不需要遵守申请人的具体指示,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法院交代的执行事务,主要是文书送达和辅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执行官制度,通过分离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来破解司法腐败和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332-345,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