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可以分为针对定罪问题的上诉与针对量刑问题的上诉,其中既有正当理由也有"无聊上诉"。为了减少"无聊上诉"等滥用上诉权现象,部分检察院通过抗诉的做法予以制约,法院对此态度不一,实践操作较为混乱。从域外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从宽标准、协商性程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我国不适宜采取美国这种对上诉权严格限制的模式,由于种种原因,德国的模式也同样不可取。我国可以探索建立上诉理由审查机制,但在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的同时,应当辅以完善的自愿性审查机制、优化量刑建议质量、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配套措施。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2期85-103,共19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上诉权研究”(项目编号:FXY201907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