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及其解决呈现4个主要特点:一是涉税争议案件的数量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与巨量的涉税事宜处理难以匹配;二是税收规范化文件适用中的法律化倾向严重,成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直接依据和司法裁审的主要依据;三是复议在争议解决中的主渠道作用体现不足,纳税人"不愿"和"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形突出,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没有落实;四是较之其他行政部门的争议案件,税务行政争议解决的"两高一低"更突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尤其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直接税占比的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制度安排的调整,以及司法谦抑性的收敛,使决定税务行政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现存状态的相关因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或构成改变争议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的基础条件,或直接表现为税务行政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的新特征。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0年第1期229-247,共19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