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除“毒树之果”进而剥夺间接利益,有助于彻底堵塞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获利途径,倒逼取证行为在源头上走上法治正轨。毒树之果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并形成了“以排除为原则,以采纳为例外”的处理模式。该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肯认,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刑事政策、诉讼制度等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国家的借鉴模式呈现出了不同特点。在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毒树之果”的可采性进行认定,并形成了“以采纳为原则,以排除为例外”的处理模式。时下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对非法取证行为源头性治理的强调,构建“以排除为原则,以采纳为例外”模式的毒树之果规则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12-118,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北京市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研究”(X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