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创造性地建立了政务处分与行政处罚双罚制度,主要集中于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领域。从条文的规范内涵来看,双罚制存在必要性规范和选择性规范两种模式。在具体实施中,首先要确立相应的裁量标准,其次是在程序层面需建立有效的协调规则。从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而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双罚制的关键力量,首先要形成有目的、有标准的自我约束立场。在此基础上,需从两个维度进行具体建设:一是在实体标准层面建立类别化的认定方法,按不同规范模式建立相应认定规则;二是在程序层面建立双向性的移送规则和工作机制。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05-112,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机理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YJC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