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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基础——兼论票据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般理论的规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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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票据行为”这个问题具有一般私法问题与特别私法问题的特征。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是由两个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具有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基础。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抗辩中的有效性抗辩是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在票据法解释论上的延伸。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有效性抗辩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在票据法解释论上能够被“同义替换”的语词;在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有效性抗辩还引入了票据行为中意思表示瑕疵的外部效力规则,即“表意人不得以其意思表示瑕疵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有效性抗辩并非票据法上固有的、孤立的制度构造,而是具有回归意思表示一般理论的基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方法、《民法典》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固有评价标准都具有适用于票据行为的理论基础。但票据行为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外部效力规则上有不同于《民法典》的价值选择,此时应优先使用《票据法》第12条第1款的特别规定。
作者 任我行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40-62,共23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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