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诗证史作为一种方法论的理论自觉始自学者陈寅恪。诗何以能够证史就在于诗歌中具备史实的三大基本要素:时间、人事、地理,从而可以印证甚至坐实史实。但是诗歌与历史记载是两种不同的文体,支配这些文体的真实性理念、文化传统、创作意图具有重大的差异,因此,以诗证史是具有限度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诗歌证史的限度:诗歌证史方法中使用地理要素的限度;诗歌证史方法中考察时间要素的限度;诗歌证史方法中考察史事要素的限度。文章最后对以诗证史的限度进行了理论的阐释:以诗证史的限度来自诗学的本体维度、形式维度,以及诗歌的修辞手法与文学惯例。
出处
《探求》
2023年第5期67-74,118,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戏剧文体与演剧的互动研究”(20BZW006)
广东省高校学报研究会2022年度科研项目“6G时代特征的哲学阐释与编辑出版的可能空间”(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