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甘风险”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文体活动可能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类运动,其本质在于竞争,具有对抗性和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的承担者。因此,在高校内部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的比例,成为学校在开展相关体育活动、比赛及体育教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依据具体情况,高校在责任认定上可能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次要或补充责任,甚至可能不承担责任。
出处
《体育视野》
2024年第3期97-99,共3页
SPORTS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