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以践行“格物”观察为起点,通过“自下面做上去”发现科学之理和“自上面做下去”类推科学之理的模式,构建了其科学发现的逻辑,为宋代理学本质是科学性的论点提供了科学逻辑的支持。而在与科学逻辑有着密切关联的法律逻辑畛域,朱熹则以法律为大前提,通过“自上面做下去”严格执行法律和“自下面做上去”不断考察个案裁判结果的审判实践,展现了其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以上两者在凸显朱熹对于归纳和演绎关系之深刻把握的同时,也集中展示了中国传统逻辑对于科学和法律的价值,证否了《中国民族性论》对中国传统逻辑不识归纳进而无法孕育出科学、法律的认识。
出处
《宏德学刊》
2021年第2期104-114,共11页
Journal of Hongde
基金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创意研究计划项目“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中国传统的裁判说理”(项目批准号:CXCY19-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