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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公司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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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选用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致使新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直线上升,而原公司直接损失达400余万元。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廖春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农村》 2019年第12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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