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运用比较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理论的方法,对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德国法和英美法中法人刑事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提出质疑。如世人所熟知,在18、19世纪之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相同,如船只在黑夜中航行时擦肩而过:1800年以前,英美法系中未曾规定法人刑事责任;1800年以后,大陆法系中法人刑事责任规范则渐渐消亡。然而,若细致考究,便会发现,至少从中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普遍接受了法人刑事责任的设置;而且,1800年之前的英国和1800年之后的德国其实并没有对法人刑事责任予以否定。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321-346,共26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