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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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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藏政发[2019]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7项(含直接取消14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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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藏政报》 2019年第11期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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