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以及税收征管领域信息化进程之推进,都进一步扩大了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权力。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即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这些方式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产生了更大的威胁。通过确定税收征管、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利益,以及对征管行为运用比例原则,能够在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初步划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范围的边界。同时,在未来应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使得此边界更为清晰和明确。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15-234,共20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