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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民事诉讼中的“自然法院”

On the Natural Forum in Civil Litigation under 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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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然法院"的起源及运用范围"自然法院"一词最早在苏格兰法院审理的"巴黎公司诉法国自由航运公司"②案的判决中出现。在这个案子中,萧(Shaw)法官提出:如果挑选的法院不是自然或者适当法院,会对一方诉讼者不公,这时就应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1971年的Boys v.Chaplin③案中,皮尔森(Pearson)法官在描述挑选法院现象时也提到了"自然法院",即"原告规避案件的自然法院而在某外国法院起诉。
作者 李晶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3年度华政科研基金项目(13HZK009) 2013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基金项目(14YS089)资助 《高水准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 2012年司法部课题《涉外民事司法环境优化机制研究》(12SFB205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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