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存在着多方面的争议:商品的特点应当如何界定、混淆可能性是否应当作为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商品分类表》应如何正确使用等。就商品的特点而言,应当首先考虑商品本身的属性,如功能、用途,再结合商品生产经营的特点进行判断,如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就混淆可能性而言,混淆可能性应当纳入类似商品的界定标准,并且着重考虑商标知名度、商品的关联度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就《商品分类表》的作用而言,《商品分类表》的意义重大,但不能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
出处
《质量与市场》
2020年第14期118-120,共3页
Quality &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