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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清算及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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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算义务人是法人清算程序的激活者,是法人出现需要清算的终止事由时的“吹哨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清算义务人主体界定一直存在争论。在《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以后,《公司法》及根据《民法典》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在清算义务人主体的界定上仍与《民法典》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问题,尤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主体界定亟须明确。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出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新界定了清算和清算义务人的概念。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和评价,认为将董事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是《民法典》做出的正确选择,同时指出应将职工代表董事排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之外。基于此,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71-191,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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