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是推动金融法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但恪守成文法思维的中国法院在发展金融法方面乏善可陈。面对走向大众化的金融创新,法院必须打破"法条主义"的束缚,从"排斥性司法"走向"包容性司法",通过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扩展金融创新的制度空间。更新金融创新司法审查的理念,重塑金融创新司法审查的标准,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金融创新的剩余立法权,赋予地方法院审理金融创新纠纷的"试错权",是法院发展金融法的重要途径。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831-848,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治理中的信息工具及其法律配置研究”(项目编号:15SFB3031)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法制的结构性变革”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