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1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对在建建筑的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资格不造成影响。对建筑物的规划及相关的登记,使得建筑物预计会占据的空间形成“有体物”,该空间符合物权客体的标准。这是因为,空间自始存在;政府和土地权利人等有权主体,按照合法程序划定、公示了具体封闭空间的界限位置;且该公示内容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将建筑物的概念归为空间,否定了在建建筑是“未来物”的理论,为在建建筑抵押提供了实体法支撑。该理论也符合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它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和违法建筑的情形亦有解释力。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6期61-73,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