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三点理由,均可以进一步完善。通过搭售传导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特定的市场条件,并且要求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在使用或功能方面具有必不可少的关联性,而本案中相关市场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也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果汁饮料市场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若对于以整体经济效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关注焦点的反垄断执法而言,并非意味着当然违法。可口可乐的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将导致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障碍提高,这应是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比较合适的理由。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81-88,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8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