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科学,但应用伦理学并不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在新涌现的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中,它仅仅有限度地研究和解决某些问题,即那些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为条件的、涉及集体决策的、与立法有关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是行动的科学,但其行动是谨慎的,因此它的运行模式不是大胆的“工程模式”,而是“判例模式”,即在伦理委员会这个“道德实验室”里,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的与现实的道德事件的比较权衡中来解决道德困境,做出道德决策。应用伦理学是程序中的伦理,但程序的设置不能仅仅归结为形成共识:达成共识是程序设置的主要功能,却并非它的根本目的;程序的建构必须以形成合理的道德决策为中心,并遵循自主、中立和平等三个原则。总之,应用伦理学是通过程序,运用判例模式,有限度地解决问题的一门科学。
出处
《哲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71-77,共7页
Philosoph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