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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立案监督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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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炼 林昇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监督权是其核心权力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111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立案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权的不当行使、怠于行使,避免公民卷人...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监督权是其核心权力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111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立案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权的不当行使、怠于行使,避免公民卷人刑事诉讼纷争或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近年来有关立案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断颁布,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提供了较为优越的法律平台和规范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刑诉法 刑事案件 龙岩市新罗 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逮捕 立案权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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