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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智能监察: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逻辑与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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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唐成余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5-54,共10页
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兴起为国家治理注入新动能,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指明方向。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具有以“数据全覆盖”实现“监察全覆盖”、从人力监督到智能监督等现实价值。受限于国家监察的初创性与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国... 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兴起为国家治理注入新动能,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指明方向。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具有以“数据全覆盖”实现“监察全覆盖”、从人力监督到智能监督等现实价值。受限于国家监察的初创性与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国家监察智能化呈现阶段性特征。国家监察的智能化发展围绕数据、算法、算力三大核心要素,实现监察“块数据”构建、面向国家监察的语言模型嵌入及算力资源的优化供给。针对人工智能存在的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技术性风险,可从人工智能政府采购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构监察对象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机制和人工智能监察应用的纠错与救济机制等方面予以防范和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国家监察 数据安全 算法风险 纪检监察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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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的基本面向、实施困境及法治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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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鲁萍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29-36,共8页
作为一项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守信联合激励是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予以收集、评价的基础上,据此实施联合激励与动态调整的复合型行政活动。它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建成诚信社会的关键之举,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作为一项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守信联合激励是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予以收集、评价的基础上,据此实施联合激励与动态调整的复合型行政活动。它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建成诚信社会的关键之举,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然而,在实践中,其面临着合法性、精准性与有效性困境。为此,政府应当在转变观念的同时,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建立程序约束、健全救济机制等来共同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向纵深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信联合激励 基本面向 诚信 法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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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职人员道德操守:规范意蕴、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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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许柯 《党内法规研究》 2023年第2期109-128,共20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反腐的重大创新,对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公职人员所应遵守的、与其职业特质相符合的良好品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反腐的重大创新,对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公职人员所应遵守的、与其职业特质相符合的良好品行与个人修养,是一种融资格型道德操守、履职型道德操守与模范型道德操守于一体的特殊形态的道德操守。新时代公职人员道德操守蕴含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公职人员道德治理的现实逻辑、使命型政党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实现机理的理论逻辑、借由法律的强制实施机制增进道德操守实效性与强制力的实践逻辑。推进新时代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的实现需要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从立法路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处分原则与监督保障等方面构建严密的道德操守制度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人员 道德操守 制度规范体系 道德治理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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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公法的协动形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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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本隆司 袁浦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84-99,共16页
私法与公法的不断交融使得传统的公法私法二元论不断受到冲击。并非完全二元对立的私法与公法在法律规范层面存在不同种类的协动形式,私法公法协动论可以有效解释公法私法的新关系。私法与公法的协动既存在于利益层面,也存在于主体层面... 私法与公法的不断交融使得传统的公法私法二元论不断受到冲击。并非完全二元对立的私法与公法在法律规范层面存在不同种类的协动形式,私法公法协动论可以有效解释公法私法的新关系。私法与公法的协动既存在于利益层面,也存在于主体层面。利益层面的私法公法协动论主要包括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重叠型适用、冲突调节型适用和协同型适用三类。重叠型适用主要出于保护特定利益的需要;冲突调节型适用则需要基于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调节有冲突的利益关系;协同型适用本质是对利益的双重连续性衡量过程,可以分为差异化协同、竞合协同和组合协同等不同情况。而主体层面的私法公法协动论主要包括公私协动和私行政法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私法二元论 私法公法协动论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 衡量过程 私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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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党内法规保留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建构
5
作者 喻少如 唐成余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21,共10页
党内法规保留是将法律保留相关原理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有关党内事务制定权配置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背景下,党内法规保留应以法治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视角。基于与法律保留的功能比较,党内法规保... 党内法规保留是将法律保留相关原理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有关党内事务制定权配置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背景下,党内法规保留应以法治规范体系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视角。基于与法律保留的功能比较,党内法规保留具有统制、区分、整合、保障等功能。在法治规范体系视域下,当前党内法规保留制度存在明显结构缺陷。可以从重塑党内法规保留的结构理念、重新阐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保留对象、建立相对保留制度、单列党章保留事项、对中央党内法规绝对保留事项进行内涵解读等方面进行结构重塑与完善。此外,在党内法规保留的保留标准上,应确立面向从严治党的重要事项保留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保留 法治规范体系 法律保留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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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以清律中的“有所规避”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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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明波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2期60-64,共5页
“有所规避”律以“规避”为基础,将清律中的律条区分为本律与规避律,这属于轻法与重法的区别,是清律众多轻法与重法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有所规避”律规范的是本律与规避律这一对轻法与重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当犯罪行为的发生缘... “有所规避”律以“规避”为基础,将清律中的律条区分为本律与规避律,这属于轻法与重法的区别,是清律众多轻法与重法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有所规避”律规范的是本律与规避律这一对轻法与重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当犯罪行为的发生缘于“有所规避”时,本律与规避律会产生冲突。对此,“有所规避”律提供了一个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在本律与规避律之间从一重处。立足于清代传统法语境,“有所规避”律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立法者在本律规定的所犯之“事”和“有所规避”之“情”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达到情罪相符的目的,其背后的法理精神是原情定罪。这与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所规避”律 轻法 重法 从重处 原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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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价值定位、内在逻辑及优化路径 被引量:3
7
作者 喻少如 许柯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44-153,共10页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该项制度具有弥补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推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精准化与规范化、促进纪检监察规范体系的宣传普及等重要价值。作为一项崭新的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成果...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该项制度具有弥补制定法固有的局限、推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精准化与规范化、促进纪检监察规范体系的宣传普及等重要价值。作为一项崭新的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成果,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内含着对中国古代判例传统的继承和创新的历史逻辑、拓展了监察法治实现路径的现实逻辑、制度性权威与智识性权威的双重作用实现机制的理论逻辑。从制度运行现状来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面临着法治化程度不足以及具体运作机制不完善的困境,需要在宏观上明确其法治化路径,在微观上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效力、遴选程序、遴选标准、参照适用的具体方法进行优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纪执法 指导性案例制度 纪检监察 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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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的实践进路
8
作者 喻少如 李金洋 颜欣(图) 《检察风云》 2024年第24期26-27,共2页
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司... 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务。在此背景下,作为检察职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检察,如何运用数字赋能,构建行政检察新格局,成为新时代行政检察研究的新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工作 检察职权 检察改革 行政检察 人工智能 数据整合 大数据 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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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一体化:再犯危险性评估的模式选取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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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窦峥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5期1-10,共10页
再犯危险性评估在量刑与刑事执行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其评估结果是刑罚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呈现出评估机关二元分化、评估模式多元并存的现状。不同评估模式在二元体系内交叉适用不仅限制刑罚效率,而且影响刑罚公正。基... 再犯危险性评估在量刑与刑事执行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其评估结果是刑罚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呈现出评估机关二元分化、评估模式多元并存的现状。不同评估模式在二元体系内交叉适用不仅限制刑罚效率,而且影响刑罚公正。基于刑罚效率与公正的考量,宜选取智能化评估作为我国再犯危险性评估的统一模式,促进司法行政资源的重新配置,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智能一体化评估模式的生成具有权力逻辑、实践逻辑与技术逻辑。智能评估体系的构建过程应遵循其生成逻辑,通过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算法权力,建立“常设+派驻”的组织形式以满足实践需求,建置全要素的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流程以发挥技术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犯危险性 智能评估 刑事执行一体化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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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视野下“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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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浩 鲜翰林 冯超 《法学教育研究》 2023年第4期219-235,共17页
“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是满足“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的需要,是对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践行。然而,由于“碳中和”法治人才需要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规则,需要多学科专业的支撑,这给传统法学教育和培养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碳中和”... “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是满足“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的需要,是对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践行。然而,由于“碳中和”法治人才需要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规则,需要多学科专业的支撑,这给传统法学教育和培养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引入领域法学理论,在复合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下进行人才培养,并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具备跨学科思维、建立协同育人机制、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的领域法学人才培养逻辑。具体而言,明确“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德育与素质目标,细化“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整合多学科师资队伍,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力量联合培养机制,打造“碳中和”法治特色教材,健全科研促教学机制等具体措施,形成极具特色的“碳中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碳中和”法治人才的精准培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中和”战略 法治人才培养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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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对监察法规的属性厘清与功能拓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震 廖帅凯 《党内法规研究》 2023年第4期91-100,共10页
从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视域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纪检与监察的关系进行全新解读,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监察法规的属性并拓展其作为反腐败法规范的专属功能。从属性厘清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在学科基本属性、核心理念和基础范畴三个层... 从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视域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纪检与监察的关系进行全新解读,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监察法规的属性并拓展其作为反腐败法规范的专属功能。从属性厘清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在学科基本属性、核心理念和基础范畴三个层面分别对监察法规的性质进行了学理补强,回应了其可能兼具的党内法规属性。从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为监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更前瞻性的理念指引、更针对性的制度保障和更专属性的人才支撑,优化了监察法规作为反腐败法规范的独特功能。对监察法规的属性与功能的拓展认知,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监察法规体系。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监察法规体系完善之间的关系,是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学科 监察法规 党内法规 纪监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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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合署的运行机理及其行为规范 被引量:1
12
作者 谭宗泽 付大峰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3年第8期122-134,共13页
党的十九大提出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实行合署办公,引发了党政机构的深层次变革。党政合署办公并未突破法治的基本框架和动摇现行的法律制度,合署后的党政机关亦并非新的国家机关或行政主体,只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形式,不因合署办公而改变党... 党的十九大提出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实行合署办公,引发了党政机构的深层次变革。党政合署办公并未突破法治的基本框架和动摇现行的法律制度,合署后的党政机关亦并非新的国家机关或行政主体,只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形式,不因合署办公而改变党政机关性质和地位。党政合署办公应坚持党务与政务相对分工的原则,党务应由党的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并遵循党内程序作出党的决策,政务则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从而形成党委决策、行政法律执行的实施机制。合署办公后的党政机关共同对外行为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将其侵益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新时代完善党政合署办公体制,应加快组织立法并从制度上提供支撑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合署 职能相近 纪检监察合署 党委决策 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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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深刻理解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取得的伟大成就
13
作者 杨尚东 《党课参考》 2023年第13期102-119,共18页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概括的“十三个方面成就”,总结了新时代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第六个方面是在全面依法...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概括的“十三个方面成就”,总结了新时代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第六个方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取得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中,全面依法治国也进入了开创历史新局面的重要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 历史性变革 历史性成就 高度定位 厉行法治 伟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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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禁品的实质解释及范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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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385-406,共22页
法规范下的违禁品存在标准模糊、具体种类规定过少等问题,难以满足没收违禁品合理化的要求。应合理解释《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禁品”,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财物作为违禁品没收的正义结果。预防违禁品规范化的危险性是没收违禁品... 法规范下的违禁品存在标准模糊、具体种类规定过少等问题,难以满足没收违禁品合理化的要求。应合理解释《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禁品”,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财物作为违禁品没收的正义结果。预防违禁品规范化的危险性是没收违禁品的正当依据,其是一种对物保安处分。违禁品大致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一般人或组织制造、运输、买卖、使用、持有、占有、所有的物品。某种财物必须具有值得刑法没收的社会危险性,才属于刑法上的违禁品。应坚持以实质危险性说定义刑法违禁品,其是不需要借助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就值得刑法没收的规范禁止的财物。为合理判定违禁品没收的范围,应否没收违禁品不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责为前提;某种财物是否为违禁品的判断时间应以裁判时为准;没收违禁品在适用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的同时,应存在一些基于自身特性的例外,由此贯彻比例原则之合理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禁品 违禁品没收 保安处分 实质危险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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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生成逻辑、作用机理与优化路径
15
作者 喻少如 许柯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39-49,共11页
法治督察工作机制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项特色性制度安排。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的生成遵循着“厉行法治”与“自我革命”的历史逻辑,蕴含着公共管理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逻辑,贯彻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中国建设方法论”的实... 法治督察工作机制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项特色性制度安排。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的生成遵循着“厉行法治”与“自我革命”的历史逻辑,蕴含着公共管理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逻辑,贯彻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中国建设方法论”的实践逻辑。法治督察工作机制有着深刻的作用机理,上下贯通的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组成了其作用的组织依托,严厉问责、政治动员与典型通报构成了其作用的多元控制工具,目标驱动与问题驱动形成了其作用的动力机制。在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法治督察工作机制需要从作用场域、公众参与、组织协同与数字赋能四个方面进行优化,从而形成体现本土特色的自主型法治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督察 法治中国 全面依法治国 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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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别有罪名”条的逻辑构造与运用进路
16
作者 雷明波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216-237,共22页
“本条别有罪名”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在清代法律适用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这可以从该律条的内部逻辑、外部关联以及体系位阶上来看。在内部,“本条别有罪名”由“与例不同”律、“有所规避”律、“犯时不知”律三节... “本条别有罪名”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在清代法律适用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这可以从该律条的内部逻辑、外部关联以及体系位阶上来看。在内部,“本条别有罪名”由“与例不同”律、“有所规避”律、“犯时不知”律三节律文构成。它们以一定的逻辑从三个方面调整了清代的法律适用,属于清代法律适用体系的一部分。依据律例类型,三节律文在逻辑上属于并列关系。依据“情”和“罪”,三节律文在逻辑上属于总分关系,“与例不同”律是总,总括重情与轻情,轻罪与重罪。“有所规避”律和“犯时不知”律是分,且正好相对。在外部关联和体系位阶上,“本条别有罪名”与“断罪引律令”、比附以及“不应为”之间同属于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四者之间功能相连、层次分明、位阶清晰,共同构成了清代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其中“断罪引律令”是第一位阶,适用于“法有正条”情形;“本条别有罪名”是第二位阶,适用于“法有冲突”情形;比附和“不应为”是第三位阶,适用于“法无正条”情形。同时,“本条别有罪名”既有补充“断罪引律令”的功能,又有限制比附和“不应为”的功能。因此,“本条别有罪名”完善了清代的法律适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条别有罪名”条 “断罪引律令” 比附 “不应为” 法律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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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7
作者 胡兴建 《党课参考》 2023年第11期114-133,共20页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 新征程 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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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本刊专访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监察法教研室主任、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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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镇龙 杨尚东 《清风》 2024年第5期31-33,共3页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是反腐败工作以及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24年1月8日至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释放了多个反...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是反腐败工作以及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24年1月8日至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释放了多个反腐信号,其中包括“高校”领域反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南政法大学 会议公报 廉洁文化建设 反腐败工作 教研室主任 监察法 法学院 高校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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