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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国际监管的法律秩序构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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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帅 屈茂辉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8-160,共13页
数字货币的技术风险、国际流动性风险和国际利益冲突风险,各国难以独自监管,出路在于建立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应当确立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平衡、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接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信用统一的监管法律原则... 数字货币的技术风险、国际流动性风险和国际利益冲突风险,各国难以独自监管,出路在于建立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应当确立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平衡、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接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信用统一的监管法律原则;应当制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定,数字货币常规业务、技术、违法犯罪国际监管机构组织法,以及交易平台国际行业协会、国际纠纷仲裁庭组织法。基于拥抱数字货币、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和数字财富的时代新潮,我国应立定国家数字货币的使命,适时调整民间数字货币的禁止政策,并引领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的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货币 国际监管 监管框架 法律秩序 数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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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两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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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陈珍妮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8-121,共4页
对不动产征收必须出自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国与中国的规定并不具有原则性差别,但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调查等一系列程序,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确立以及司法权的有效介入等措施有效保障了不动产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我国不动... 对不动产征收必须出自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国与中国的规定并不具有原则性差别,但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调查等一系列程序,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确立以及司法权的有效介入等措施有效保障了不动产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我国不动产征收相关规定的欠缺,程序设置不科学与操作的不规范等难以有效保障公益征收的正当性,这些需要我国对此加以改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征收 公共利益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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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测评言论侵犯名誉权案件的裁判理路——广州某公司与某短视频公司、陈某、某化妆品店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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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子轩 袁玥 《法治论坛》 2023年第4期245-254,共10页
判断商品测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妥当区分测评言论中的客观事实陈述部分与主观意见表达部分,对前者应作真实性审查,对后者作妥当性审查。在损害后果的认定方面,以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可结合其他... 判断商品测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妥当区分测评言论中的客观事实陈述部分与主观意见表达部分,对前者应作真实性审查,对后者作妥当性审查。在损害后果的认定方面,以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可结合其他网络用户发表的相关评论加以判断。受众范围越广的测评主体,承担的信息核实、如实陈述、合理表达的义务也就越重。为防范商品测评言论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划定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边界,并依法判断商品测评主体的角色定位,谨防其实施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测评 名誉权 表达自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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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制度主体构造的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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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子轩 《私法》 2023年第5期94-109,共16页
职务代理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职务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不仅仅限于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私法人,而是包括所有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个体工商户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事实上... 职务代理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职务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不仅仅限于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私法人,而是包括所有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个体工商户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事实上的代理关系亦可类推适用职务代理制度。在代理与代表相区分的二元格局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不能作为职务代理人,但劳务派遣人可以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务代理人。职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仅限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仅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形式判断,而应侧重考察该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内容与性质。认定职务代理人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享有职务代理权,其权源具有多样性,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加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代理 代理权 职务行为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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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突出人权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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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纪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21-30,共10页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以保护劳动者人权为根本目的。矿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矿业开发的劳动场所安全,其调整范围包括勘探、开采以及选矿等矿产开发行业。应区别经济性的生产安全与社会性的劳动安全,即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为了职业的区别。...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以保护劳动者人权为根本目的。矿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矿业开发的劳动场所安全,其调整范围包括勘探、开采以及选矿等矿产开发行业。应区别经济性的生产安全与社会性的劳动安全,即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为了职业的区别。立法集中保障场所劳动安全而不是生产安全,并拒绝夹带生产安全目的。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劳动安全,必须与劳动健康结合而整体立法;供给场所安全与健康的准公共物品,市场失灵而依靠政府管制;构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事前控制安全风险的形成;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内化成本确保矿山企业提供安全与健康条件的激励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劳动安全 职业健康 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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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以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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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中文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8-154,共7页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涉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以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衔接为典型的案件审理实践状态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作为特定主体类型...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涉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以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衔接为典型的案件审理实践状态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作为特定主体类型职务犯罪,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近年来持续发生,其犯罪发生和发展变化规律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在该类职务犯罪诉讼中,也体现出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衔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争议及纪检监察程序中所获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等,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并不一定能有效实现其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效率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景名胜区 职务犯罪 纪检监察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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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矿业用地制度取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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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纪田 《上海国土资源》 2017年第4期46-49,共4页
矿业用地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明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矿业用地的主要对象是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后统一实行国有化供给的制度应当变革。创建土地物权的"二元状态结构"理论,以确立土地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集中于明确归属... 矿业用地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明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矿业用地的主要对象是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后统一实行国有化供给的制度应当变革。创建土地物权的"二元状态结构"理论,以确立土地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集中于明确归属物权与发挥利用物权两个方面;政府在前一方面必须退出市场而在后一方面必须加强管制。集体土地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由市场直接供给,政府管制土地利用物权的准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法 矿业用地 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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