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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最高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评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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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正旗 徐俊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5-51,共7页
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职业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应当具备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从事职业放贷行为的出... 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职业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应当具备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从事职业放贷行为的出借人签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推动了部分省市法院陆续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在部分省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中得以援用,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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