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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6个误区的正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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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5期40-42,共3页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新的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征纳双方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新的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征纳双方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针对16个方面的误区给出正解。误区1:所有企业均可以享受正解:根据119号文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 国家税务总局 开发费用 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 预缴所得税 实际发生额 固定资产折旧费 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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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多预缴的所得税是否影响偷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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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8期37-38,共2页
2015年12月8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A公司2014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度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多计成本费用330412.8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2603.20元。但该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却... 2015年12月8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A公司2014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度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多计成本费用330412.8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2603.20元。但该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却反映,28栏目'应纳税额'为358131.50元,32栏目'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59907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缴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国税局 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 补缴税款 抵免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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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的税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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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小波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7年第6期48-52,共5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由以前的营业税改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由以前的营业税改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出了新规定。笔者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为例,侧重增值税方面,对金融商品转让的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进行梳理和分析。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商品转让 借记 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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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七种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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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11期33-35,共3页
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项目成为纳税人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焦点问题。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涉税政策多而繁杂,容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影响正确填报,导致涉税风险。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归纳起来,固定资... 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项目成为纳税人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焦点问题。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涉税政策多而繁杂,容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影响正确填报,导致涉税风险。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归纳起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区别对待。一、技术进步和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折旧 腐蚀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政策 快速折旧 折旧年限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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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增值税如何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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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7期33-36,共4页
长期以来,农产品增值税计算扣除涉税政策不够明朗,且计算口径多而复杂。特别是自2017年7月份以来,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同时对农产品增值税扣除又进行了特殊规定。这样,农产品增值税计算扣除,显得更加复杂。笔者对农产品扣... 长期以来,农产品增值税计算扣除涉税政策不够明朗,且计算口径多而复杂。特别是自2017年7月份以来,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同时对农产品增值税扣除又进行了特殊规定。这样,农产品增值税计算扣除,显得更加复杂。笔者对农产品扣除增值税涉税政策进行了归类梳理。一、政策规定在弄清农产品增值税扣除政策之前,首先,必须厘清3个阶段,根据不同时期发生的业务,区别对待,分别计算应该扣除的增值税税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 进项税额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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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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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3期51-53,共3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应缴营业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应缴营业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不复存在。不过,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项目 营业税 不动产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税额 营改增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在建工程 增值税应税劳务 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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