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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业务之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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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涛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2003年第11期50-51,共2页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单证等财物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业务品种。其雏形出现于17世纪,当时英国的金匠利用自己原始的铸铁箱柜为他人保管黄金等财物,并开出收据证明收到了保管品,当存放人索要时再...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单证等财物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业务品种。其雏形出现于17世纪,当时英国的金匠利用自己原始的铸铁箱柜为他人保管黄金等财物,并开出收据证明收到了保管品,当存放人索要时再予以归还。世界第一家保管箱公司——欧罗亚银行设备系统公司,则于1813年在德国法兰克福出现。在中国,上世纪40年代的上海就有过保管箱业务。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中期,保管箱业务在上海、广州等地恢复。近年来,随着公民隐私观念的增强和安全防范的需要,银行保管箱业务在国内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 保管箱业务 法律关系 客户 保密义务 法律责任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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