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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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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张才华 +11 位作者 李建伟 郑浩凌 汪青松 刘凯湘 叶林 张冉 梁上上 袁崇霖 王建文 汪辰光 朱晓娟 潘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13-143,共31页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 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董事无因解任、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异议股东回购等具体制度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张才华在《从公司法修订看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在时代主题与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下接续创新而成,本次修订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同时也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历史征途中进行的一次修订。应时代之需,本次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纯化公司治理理念等作为目标,以因应中国式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郑浩凌在《ESG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因应》一文中提出,从现实来看,信息披露是形成ESG投资市场的前提,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而构建“强制披露-自愿披露”的差序化披露模式,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从长远来看,将公司目标范式修正为对可持续性利益的追求,并通过建立ESG委员会、细化董事会职权,进而推动公司治理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在《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扩展彰显以人为本》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大大扩展了公司法立法目的涵摄范围,可以从“规范”“保护”“完善”“弘扬”“维护”“促进”六个关键词来加以把握,并呈现出严谨有序的逻辑结构。其中规范与保护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微观层面,完善与弘扬表达了立法目的的中观层面,维护与促进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宏观层面。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ESG 五年限期认缴制 审计委员会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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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中转让人的利益失衡与校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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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上上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6-246,共21页
我国民商法规范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现了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反思,并从单方视角转向双方视角,不仅要关注优先权人的利益,更要关注转让人的利益。从转让人权利... 我国民商法规范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现了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反思,并从单方视角转向双方视角,不仅要关注优先权人的利益,更要关注转让人的利益。从转让人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构造看,其负担的义务主要为程序性义务,实体性权利则没有发生增减变化,蕴含着转让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基本立场。基于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二阶段区分的法理,同等条件不足以保护转让人利益,加入同等履约能力才能使转让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基于债务人变更不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理,转让人有权要求优先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多数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场合,转让人享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多数优先权人对转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优先购买权是为权利人提供优先于第三人的交易机会,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优先权人行使购买权情形的,可能导致强制缔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利益衡量 不受损害原则 同等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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