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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乡镇企业怎样正确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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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地根
夏文德
叶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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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富阳县乡镇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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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7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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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制度规定,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按已实现的收入计算。为了正确核算收入,制度规定了反映未实现收入的发出商品科目的核算范围,增设了反映未实现税利的商品差价科目。但是,目前我县多数企业不使用发出商品科目,而将来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全部列入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反映。如我县大沅区1990年反映应收销贷款达2,629万元,这笔未实现的收入,要预提税金158万元(按税率6%计算),超前分利78万元(按销售利率3%计算)。又如我县场口区有一家企业,去年12月底,销售收入余额1,630万元,发出商品帐一笔未记,使应收销贷款达523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2%)。据了解,目前企业不正确执行这一制度规定的原因:一是由于产品品种多,各期发出产品的单位成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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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收入
预提
销售成本
核算范围
产品品种
单位成本
减记
帐务处理
当期利润
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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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3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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