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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先行处理机制的证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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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大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3-86,共24页
《行政复议法》(2023)第32条创设了行政先行处理机制。它的属性是行政司法,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化解,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新的表现形式。这项机制的实践方式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和解,包括过程上的和解与作为结案... 《行政复议法》(2023)第32条创设了行政先行处理机制。它的属性是行政司法,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化解,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新的表现形式。这项机制的实践方式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和解,包括过程上的和解与作为结案方式的和解两种类型。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多元解纷是行政复议司法化在新时代的理念基础,在其指引下,行政先行处理的功能应被定位为前端分流,且规范要求是原行政机关有义务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为了保障行政先行处理的功能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需要在“前后程序的衔接、程序模式的选择、结论的多样化”等三方面进行完善。未来研究应在细化构成要件、强化复议衔接、评估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先行处理 复议和解 国家治理 多元解纷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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