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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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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涌 常旭辉 《中国应急管理》 2024年第1期59-62,69,共5页
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触犯社会公平底线,原则上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行政合规比刑事合规更符合安全生产监管现实需要。同时,当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的立案标准尚存争议,个别事故中存在特殊情节,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 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触犯社会公平底线,原则上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行政合规比刑事合规更符合安全生产监管现实需要。同时,当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的立案标准尚存争议,个别事故中存在特殊情节,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作为相关人员免受刑罚的出罪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企业合规 合规不起诉 行政合规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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