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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须完善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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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褚红军
俞宏雷
潘华明
《中国审判》
2007年第10期55-58,共4页
从实质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始于管辖。任何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当向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提出,当事人起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在确定由某一具体法院审理之前。
关键词
级别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民事案件
管辖制度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
案件性质
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传递
题名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须完善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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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褚红军
俞宏雷
潘华明
机构
江苏省
无锡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江苏省
无锡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
二
庭
江苏省
无锡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立案庭
出处
《中国审判》
2007年第10期55-58,共4页
文摘
从实质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始于管辖。任何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当向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提出,当事人起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在确定由某一具体法院审理之前。
关键词
级别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民事案件
管辖制度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
案件性质
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须完善
褚红军
俞宏雷
潘华明
《中国审判》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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