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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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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春 《南大法学》 2020年第2期1-19,共19页
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 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充分考量这些共性和差异。在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引进1年以内的短期免责考察期,使"诚实"的债务人尽快解除职业限制等失信制裁或破产烙印,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设计两套再生类程序,即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之下,经营者保证人的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价值范围之内;有一定未来收入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则应当适用个人重整程序,遵守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等机制,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建立法庭外的行业指引,探索当经营者积极推动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使债权人获更多清偿时,在保证债务整理上赋予更多财产豁免等激励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经营者 保证人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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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债权人可预测性的平衡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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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春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8-44,共7页
房地产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对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消费者进行保护?文章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基于破产法的一般原理进行深入考察;其次,对最高人民法院《优先受偿权批复》的合理性展开讨论;再次,从兼顾消费者保护和债权人... 房地产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对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消费者进行保护?文章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基于破产法的一般原理进行深入考察;其次,对最高人民法院《优先受偿权批复》的合理性展开讨论;再次,从兼顾消费者保护和债权人可预测性的视角出发对日本法设置的破产法框架外的定金等保全措施进行介绍;最后,作为总结,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应有模式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购房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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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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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春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100-109,共10页
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通过放任持续经营和实施极度冒险的商业决策纵容公司亏损扩大的行为,在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上造成了破产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只获得极低清偿的困境。《企业破产法》对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在立法论上,有建议提出通过... 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通过放任持续经营和实施极度冒险的商业决策纵容公司亏损扩大的行为,在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上造成了破产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只获得极低清偿的困境。《企业破产法》对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在立法论上,有建议提出通过引进域外法的破产申请义务或不当交易限制义务,确立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制。本文认为,我国的制度设计应当避免造成企业家的经营意愿遭受负面激励和企业过早启动破产。从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的义务角度,也呈现了通过债务谈判或庭外重组等法庭外机制尽力化解财务困境和破产危机的趋势转变。在解释论上,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与责任之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能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实定法依据。在立法论上,未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应结合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义务内涵的变革与发展,就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作出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交易 破产申请义务 澳大利亚 董事 庭外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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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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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春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4期110-120,共11页
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 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解释方法论 纠纷解决 利益衡量论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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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侵占盗窃赃物或销赃所获价款的行为与侵占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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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32-35,共4页
行为人受盗窃犯人之托保管或牙保赃物,而行为人却侵占该赃物或销赃获取价款,对此,一般认为属于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委托保管物的情况,但判例与学说对此的评价并不一致,既有单纯侵占罪说,也有赃物罪说,更有占有脱离物侵占罪说。其实... 行为人受盗窃犯人之托保管或牙保赃物,而行为人却侵占该赃物或销赃获取价款,对此,一般认为属于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委托保管物的情况,但判例与学说对此的评价并不一致,既有单纯侵占罪说,也有赃物罪说,更有占有脱离物侵占罪说。其实,该赃物或赃款属于并不移转所有权的委托保管物的特殊情形,理应构成单纯侵占罪,并与赃物罪处于并合罪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 盗赃 销赃价款 单纯侵占罪 赃物罪 占有脱离物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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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视角下关键职工挽留计划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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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春 冷帅达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21年第6期24-42,F0003,共20页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其他债务”,赋予其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确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挽留性质计划中企业高管的适用条件、金额进行限制。对激励性质计划应要求约定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获益。在程序制度建构上,确立以债权人会议为主,法院“听证+许可”为补充的决策体系,完善以主动披露为主,被动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关键职工挽留计划审查思路,法院可通过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多维度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 关键职工 挽留性质计划 激励性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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