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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约谈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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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天梅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4年第1期74-74,共1页
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可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探索柔性的监管方式。确立重点,依法规范。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7类情形的,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同一行业普遍性、集中性的存在违法违章问题;二是消费者投诉比较... 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可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探索柔性的监管方式。确立重点,依法规范。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7类情形的,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同一行业普遍性、集中性的存在违法违章问题;二是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次数较多;三是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四是已发生或潜在的存在重大消费隐患,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械虚假广告、器械体验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指导行为 约谈 制度 消费者投诉 机关建设 监管方式 依法规范 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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