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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跨界竞争中的传导式排他性策略——以杠杆作用的竞争损害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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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胥智仁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8-158,共21页
在网络效应塑造下的数字平台市场上,积极网络效应不仅让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用户数量形成正反馈,而且增加了平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回报。一方面,这促使平台通过对外扩张和跨界竞争进入多个相邻市场,发展和整合多产品和服务的生态... 在网络效应塑造下的数字平台市场上,积极网络效应不仅让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用户数量形成正反馈,而且增加了平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回报。一方面,这促使平台通过对外扩张和跨界竞争进入多个相邻市场,发展和整合多产品和服务的生态系统,在数据、创新、技术等多维度竞争。另一方面,跨界竞争导致平台自营业务与相邻市场在位竞争者的利益冲突。数字平台有动机采取传导式的排他性策略,将其显著市场力量通过杠杆作用传导至其他市场从而排斥竞争对手和/或维护其核心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以使网络效应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竞争对手。反垄断法经济学认为,杠杆作用的反竞争影响和积极的福利效应往往是模糊的。数字平台市场是被创新压力和动态竞争驱动的市场,这一事实加剧了评估杠杆作用竞争影响的难度。加之,杠杆作用会同时影响多个市场,如果不明晰其竞争损害理论的分析标准,则容易导致系统性的反垄断执法不足,或者执法过度的问题。为此,建议从提高竞争对手实现网络效应的成本、进一步巩固已有支配性市场力量以及杠杆传导的竞争优势与绩效竞争是否相符三个方面构建竞争损害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杠杆作用 跨界竞争 排他性滥用 竞争损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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