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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背景下的信息自决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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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里德里希.肖赫 查云飞 阮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46-56,共11页
联邦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创制了"信息自决权",其防御法构想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无处不在的现象。传统"信息自决权"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侵犯条件容易满足,这既不符合现实要求,也将导致该... 联邦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创制了"信息自决权",其防御法构想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无处不在的现象。传统"信息自决权"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侵犯条件容易满足,这既不符合现实要求,也将导致该领域陷入"法律化陷阱"。改革方案提出保护信息的使用情境,这将导致基本权保护范围大幅缩减。建议"进化"而非"革命"地重新调整对该基本权的认识,其保护人格权且应当考虑个人"合理的隐私期待",应限制对侵犯的认定。在私人法律关系中,还应当谨慎运用国家保护义务教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自决权 信息社会 法律化陷阱 情境调控 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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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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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5-56,共22页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举动规范 犯罪论体系 风险创设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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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合同的返还清算:欧洲的新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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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德淦(译) 冯洁语(校)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101-136,共36页
最近的两个欧洲改革项目分别是,计划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以及设想在2020年完成的瑞士《债务法2020》学术草案。两个草案都包含失败合同的返还清算的章节。它们依据的观点是,无论是合同无效,还是因违约而被解除,... 最近的两个欧洲改革项目分别是,计划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的修订,以及设想在2020年完成的瑞士《债务法2020》学术草案。两个草案都包含失败合同的返还清算的章节。它们依据的观点是,无论是合同无效,还是因违约而被解除,关于价金给付和其他给付的返还清算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在最近的欧洲示范规则中可以发现类似的趋势。就目前而言,在欧洲范围内,合同失败后的返还清算受各种不同规则的调整,这取决于合同失败的原因以及返还的客体是金钱、财产还是服务。本文旨在评价失败合同的统一规则是否是一个受欢迎的变革。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无效的合同和因违约而解除的合同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关于具体问题,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但分界线不一定是解除和无效。解决方案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应该有所不同的问题,应该予以公开讨论,而不是隐藏在完全不同的规则之后。对于失败的合同,可以通过统一的返还清算规则来实现这一点,必要时可以用不同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败合同 消灭合同 返还清算 不当得利 债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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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双重性质——兼论实际履行的内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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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云琦 《朝阳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128-141,共14页
实际履行本来是实体法概念,内涵中并不必然包括诉讼、国家强制力等内容,其本质应是债务人依约履行。实际履行既是债的理论中债权请求履行力、诉请履行力以及诉请执行力的体现,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下又是违约救济措施的一种,因此具有双重属... 实际履行本来是实体法概念,内涵中并不必然包括诉讼、国家强制力等内容,其本质应是债务人依约履行。实际履行既是债的理论中债权请求履行力、诉请履行力以及诉请执行力的体现,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下又是违约救济措施的一种,因此具有双重属性。构成要件不同于证明要件,'债务不履行'应成为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际履行 债权效力 违约救济措施 债务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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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基于结果避免义务的归责路径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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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经天 《北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05-230,共26页
在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中,考虑到归责结论的可接受性与归责标准的可操作性,客观归责路径的种种方案均难以适用。故意作为犯中结果归责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基于其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而具有的结果避免义务,因此无需通过客观危险判断来... 在故意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中,考虑到归责结论的可接受性与归责标准的可操作性,客观归责路径的种种方案均难以适用。故意作为犯中结果归责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基于其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而具有的结果避免义务,因此无需通过客观危险判断来实现结果归责。在认定事实因果关系后,应依次进行“是否要求形成反对动机”与“合义务行为能否避免结果”的判断以检验结果避免义务。首先,只有当行为人于行为时认识到的事实能在科学上表明其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刑法才要求行为人基于其认识而形成放弃行为的反对动机,因此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以检验刑法是否要求其形成反对动机,此即构成要件故意成立与否之判断。其次,行为人认识到的危险因素未必是实际致害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考察行为人本应基于反对动机而选择的合义务行为能否避免那些规范所欲避免的结果,此即既遂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之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反对动机 故意既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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