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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用同样法规作出不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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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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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建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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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3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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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由:2002年,某物质供应公司,根据市场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现有职工分组承包经营业务的基础上,彻底打破职工铁饭碗,给职工早点溶入社会群体的机会,做一个名副其实的经销商。单位里的领导层,根据企业的现状,公司班子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制订方案,并查找有关法律、法规资料核实,制订出本单位的改制方案(2001) 05号文,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于2002年1月30日,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宣布实施改制方案。同时宣布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职工与单位办理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发给核定好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大部分职工在承包经营门点,才没有引起大的争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266号文件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费。职工汤某、许某在单位没有事先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被列入退养人员。汤某、许某经过一番合计之后,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三十多年,现在才拿内养生活费,吃亏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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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大会
工作岗位
法规条款
改制方案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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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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